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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2月21日,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www.emoneybtc.com       12月12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設6個月過渡期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確了產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產品分級機制。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義務,全面從嚴規范相關行為。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產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       新規對於投資者分類、告知程序和風險揭示方面調整比較大。辦法設定了投資者類別轉化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針對風險等級不匹配購買要求,即便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低於購買產品或服務,只要投資者堅持購買,在經營機構進行書面風險警示後可以對其銷售。但經營機構在風險揭示過程中應當進行錄音錄像的留痕安排。       初步估計需要經營機構進行以下准備工作以順利執行新規:       1、修改公司內部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者分類管理制度、產品風險分級制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檔案保存制度等制度;       2、修改銷售相關表單;       3、擬定或修改投資者告知、警示相關程序,如增加雙錄環節、書面告知環節等;       4、與各銷售機構簽署補充協議,明晰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等。       作為適當性管理的“母法”,《辦法》借鑒境外經驗和境內實踐,首次統一了投資者分類標准和管理要求,構建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分類的體系。通過上述安排,《辦法》確定了監管規則制定投資者基本分類作為底線要求、自律組織制定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資者類別供經營機構參考、經營機構自主確定分類結果的統一而又分層的分類制度,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准、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既是實現金融產品服務與投資者間“適配”的關鍵性舉措,也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重要基礎,構築起了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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