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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是怎樣進行外匯市場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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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財政部的“外匯穩定基金”及美聯儲

 

美國財政部長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的貨幣和金融政策,包括外匯市場干預政策,而財政部的“外匯穩定基金”(Exchange StabilizationFund, ESF)則是財政部長履行上述職責的重要工具。www.emoneybtc.com財政部長在外匯穩定基金的使用上擁有自主權。美聯儲通常與財政部共同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並形成傳統。

 

1.外匯穩定基金的設立及用途

 

美國財政部外匯穩定基金設立於1934年,目的是促進匯率的穩定和應對外匯市場出現的無序狀況。財政部長在總統的同意下,使用外匯穩定基金進行黃金、外匯、證券和信貸等方面的交易。當財政部長決定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時,財政部則使用外匯穩定基金的資金,通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的外匯交易室買賣外匯。外匯穩定基金管理著美國財政部持有的外匯、黃金和特別提款權。

 

2.外匯穩定基金的融資途徑

 

(1)外匯融資

 

外匯穩定基金籌集外匯的途徑主要有三個:一是與外國央行簽訂貨幣互換協議(Swap Agreement)。二是發行外幣債券。三是動用在IMF的儲備頭寸。

 

(2)美元融資

 

為了讓外匯穩定基金有充足的美元進行外匯市場干預,從1963年開始,美聯儲公開市場員會(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 FOMC)允許財政部將外匯“存管”在美聯儲。

 

所謂存管,實際上就是外匯穩定基金與美聯儲之間進行的資產回購。

 

另外,財政部可以通過向美聯儲發行特別提款權憑證(Special Drawing Rights Certificates, SDRCs)的方式將外匯穩定基金持有的特別提款權貨幣化,但發行特別提款權憑證的規模不得超過持有的特別提款權的規模。

 

3.美聯儲的外匯市場操作

 

雖然美國的國際貨幣和金融政策由財政部負責,但是自1962年應財政部的要求,美聯儲開始進行外匯市場操作後,美聯儲也可以使用自有資金而非外匯穩定基金的資金獨立地進行外匯市場操作。在外匯市場操作問題上,美聯儲總是與財政部進行密切的磋商和協作,通常各自提供一半資金共同進行外匯操作,從而保證美國國際貨幣和金融政策的一致性。外匯穩定基金和美聯儲的外匯市場操作都通過紐約聯邦儲備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FRBNY)的外匯交易室(Foreign Exchange Trading Desk)執行。

 

二、歐盟的歐洲央行

 

歐盟理事會(European Union Council, EU Council)是歐盟制定匯率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締結匯率體系方面的協定及制定匯率政策。歐洲中央銀行體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具體負責歐元與非歐盟國家貨幣間及第二階段匯率機制(Exchange Rate Mechanism II, ERMII)下歐盟內貨幣間的外匯市場操作。外匯市場操作的外匯資金來自各成員國央行向歐洲央行(European Central Bank, ECB)上繳的外匯儲備。

 

1.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與外匯市場操作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負責歐元與非歐盟國家貨幣間及第二階段匯率機制(ERMII)下歐盟內貨幣間的外匯市場操作。

 

《歐共體條約》(EC Treaty)第105條和《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法》(the Statute of the ESCB)第3條羅列了歐洲中央銀行體系的基本任務,其中第2項任務是要求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根據《歐共體條約》第111條的要求進行外匯操作。

 

1997年6月《歐洲議會關於經濟與貨幣聯盟第三階段匯率機制的建立的決議》決定建立第二階段匯率機制(ERM II)以取代歐洲貨幣體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 EMS)。

 

ERM II的目的是促進趨同以幫助非歐元區成員國采用歐元,同時避免歐盟成員國受到外匯市場壓力沖擊。在ERM II下,非歐元區成員國貨幣與歐元的匯率被限定在中心匯率±15%

 

的區間內浮動。當匯率接近區間邊際時,歐洲央行將參與干預並向非歐元區成員國提供融資,但是歐洲央行的干預和融資不得有礙價格穩定的首要目標。

 

2.初始外匯儲備及籌資途徑

 

歐洲央行可以用於外匯市場操作的初始外匯儲備來自於各成員國央行上繳的外匯儲備。此外歐洲央行還可以通過追加上繳外匯儲備和貨幣互換的方式籌集外匯。

 

《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法》第30.1條規定,歐盟各成員國央行按照對歐洲央行的持股比例向其轉移500億歐元的國際儲備,其中15%為黃金,85%為美元和日元資產。成員國央行相應獲得以歐元計價並計算利息的債權。當有新的國家加入時,轉移的額度將根據該國央行認購的歐洲央行的股本比例相應提高。

 

為增加歐洲央行外匯市場操作的能力,《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法》還規定歐洲央行有權要求追加國際儲備,但是該要求須經立法批准。

 

歐洲央行還可以通過貨幣互換的方式籌集外匯。

 

3.外匯儲備管理

 

歐洲央行外匯資金管理的目標是保證在任何時點都有足夠的資金用於外匯市場干預。這意味著流動性和安全性是外匯資金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此前提下追求盡可能高的收益。歐洲央行的管理委員會(Governing Council)負責制定外匯資金的投資指引,外匯資金由成員國央行根據歐洲央行制定的投資指引直接管理。在進行交易時,成員國央行公開表明是在代表歐洲央行進行交易。

 

三、英國財政部的“外匯平衡賬戶”

 

英國財政部負責決定匯率政策和進行外匯市場干預。英國財政部在1932年設立了“外匯平衡賬戶”(Exchange Equalisation Account, EEA),之後英國對匯率的干預就完全通過外匯平衡賬戶進行。不過在1997年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也被允許進行外匯市場干預以支持其貨幣政策目標。外匯平衡賬戶不可直接對外借款,由英國的國家貸款基金(National Loans Account,NLA)負責向其提供融資支持。

 

1.外匯平衡賬戶的設立及用途

 

1932年英國《金融法案》(Finance Act 1932)第24節規定設立外匯平衡賬戶,由財政部控制,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可以用於“平抑英鎊匯率過度波動”的基金。此後,英國政府的匯率干預都是通過外匯平衡賬戶進行的。

 

之後英國又陸續立法,擴大了外匯平衡賬戶的用途。1979年,英國頒布了《外匯平衡賬戶法》(Exchange Equalisation Account Act 1979),對此前的法律進行了整合,其中規定了外匯平衡賬戶的四個用途:

 

(1)平抑英鎊匯率過度波動;

 

(2)為國家利益持有和管理國際支付手段;

 

(3) 支付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手續費;

 

(4)依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關於特別提款權的規定,履行英國政府的相應職責,包括特別提款權的持有、買入和賣出。

 

(5)外匯平衡賬戶還向政府各部門和機構提供外匯買賣服務,同時通過在市場上做交易進行對沖。

 

2.外匯平衡賬戶的初始資金和融資途徑

 

1931年英國告別金本位,英格蘭銀行的黃金和外匯儲備被轉移到財政部,成為1932年財政部成立的外匯平衡賬戶的初始資金。雖然這些黃金和外匯儲備轉移給了財政部,但直到今天依然由英格蘭銀行代為管理。

 

1979年,《外匯平衡賬戶法》規定,由英國國家貸款基金向外匯平衡賬戶提供融資。當外匯平衡賬戶需要外匯時,國家貸款基金通過發行外幣債券籌集外匯,然後轉移給外匯平衡賬戶,而當外匯平衡賬戶需要英鎊時,國家貸款基金則通過發行本幣債券籌集英鎊,然後借給外匯平衡賬戶。外匯平衡賬戶向國家貸款基金融資的時間、規模等由財政部決定。外匯平衡賬戶不可以直接對外融資。

 

相反,如果財政部認為某一時期外匯平衡賬戶的英鎊資產規模相對於其需要明顯過剩,那麼財政部會要求將過剩的部分轉移回國家貸款基金。

 

3.外匯平衡賬戶儲備資產的管理

 

外匯平衡賬戶持有黃金、外匯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特別提款權三種國際儲備資產,這些資產加上由英國國家貸款基金持有的英國在IMF的儲備頭寸和向IMF提供的某些貸款構成英國的官方國際儲備。

 

財政部並不直接管理外匯平衡賬戶中的儲備資產,而是將之委托給英格蘭銀行管理,並由外匯平衡賬戶向英格蘭銀行支付管理費。每年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之間簽署“服務標准協議”(Service Level Agreement),其中就委托管理的細節進行規定。

 

4.英格蘭銀行的匯率干預

 

1997年5月6日,英國財政大臣就英格蘭銀行改革要求致信英格蘭銀行行長,信中關於“匯率政策”部分指出,英格蘭銀行未來為支持其貨幣政策目標也可以對匯率進行干預,但是只能使用自身的資源而不是財政部的資源。

 

四、日本財務省的“外匯基金專項賬戶”

 

日本財務大臣負責制定和執行日本的國際貨幣和金融政策,包括開展外匯市場操作以維持匯率的穩定。日本財務省下設“外匯基金專項賬戶”(Foreign Exchange Fund Special Account,FEFSA)專門用於開展外匯市場操作。這些操作通常委托日本銀行(Bank of Japan)執行。日本銀行無權自主進行外匯市場干預。

 

1.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設立

 

根據1951年的《外匯基金專項賬戶法》(Foreign Exchange Fund Special Account Law),日本財務省下設了“外匯基金專項賬戶”,專門用於外匯操作。該法規定財務省在使用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資金進行外匯操作時,可以委托日本銀行執行。在日本,財務省承擔維持日元匯率穩定的職責,日本銀行在財務省的外匯市場操作中擔當的是代理人的角色。

 

日本銀行無權自主進行外匯市場干預,根據《日本銀行法》,日本銀行使用自有資金買賣外匯,或者作為外國央行或國際機構的代理人買賣外匯,需要取得財務省的同意。

 

2.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日元資金來源

 

外匯基金專項賬戶主要通過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外匯基金融資券”(Foreign Exchange Financing Bills, FBs)來籌集日元。在2003財年,除了發行融資券作為臨時的方法,外匯基金專項賬戶還采用“回購”方式將所持有的美國政府債券賣給日本銀行來籌集日元。

 

3.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資產與負債

 

日本並不定期公布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財務報表,當財務省在外匯市場進行買外匯和賣日元的干預時,外匯基金專項賬戶首先通過發行融資券來籌集日元,相應增加融資券負債和日元資產;然後賣出日元並買入外匯,相應增加外匯資產和減少日元資產。例如,在2003財年,日本在外匯市場大量賣出日元,這意味著外匯基金專項賬戶資產負債表上的“外匯基金融資券”和“外幣證券”等科目都將顯著膨脹。

 

外匯基金專項賬戶持有大量的外匯資產,大部分是在日元升值期間進行買外匯和賣日元的干預的結果。這些外匯資產構成日本的外匯儲備。

 

4.外匯基金專項賬戶外匯資產的管理

 

財務省主要通過考慮流動性和安全性來決定這些外匯的投向。在2005年4月財務省出台了《外匯基金專項賬戶所持有外匯資產管理指導意見》,其中規定,外匯基金專項賬戶外匯資產的管理目標是為外匯操作提供充足的流動性。在此目標下,外匯資產管理的原則是在保持外匯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再追求可能的盈利。外匯資產主要投資於流動性強、信用高的國債、政府機構債券、國際機構債券、資產證券化債券、各國中央銀行的存款、信用等級高的國內外金融機構的存款。

 

五、比較分析

 

美國、歐盟、英國和日本的官方外匯市場操作在決策部門、執行部門、出資部門、主要融資渠道和對基礎貨幣的影響若干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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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部負責匯率政策和主導外匯市場操作美國、英國和日本都是由財政部負責匯率政策和主導外匯市場操作。美聯儲有權自主進行外匯市場操作,並形成了與財政部協作的傳統,但美聯儲並不負責匯率政策,其參與外匯市場操作主要是配合美國財政部;英格蘭銀行也可進行外匯干預,但是只是出於貨幣政策目的,匯率政策及相應的外匯市場操作則由英國財政部負責。

 

歐盟的外匯市場操作全部由歐洲央行出資並執行,但是決策是由歐盟經濟和財政部長理事會做出。日本的匯率政策和外匯市場操作則由財務省負責,日本銀行無權自主進行外匯市場操作。在執行層面,美國、歐盟、英國和日本的外匯市場操作都是由中央銀行執行。

 

2.出資可分為財政部出資、央行出資和共同出資三類日本和英國屬於第一類,由財政部設立專項賬戶出資進行外匯市場操作;歐盟屬於第二類,全部由歐洲央行出資;美國則屬於第三類,由財政部和美聯儲共同出資。

 

與中央銀行相比,財政部沒有本幣資金來源上的便利。日本、英國和美國的財政部需要借助發行本幣債券、買回、存管、發行特別提款權憑證等方式從貨幣市場或中央銀行籌集本幣,美國財政部更是每次都與美聯儲共同進行操作。但是,從日本的情況看,缺乏上述便利並未最終限制財政部的外匯市場干預能力。日本雖然由財務省出資干預,但是財務省通過發行融資券籌集日元還是實現了大規模的外匯市場操作,並直接導致日本的外匯儲備規模長期居於各國首位(2006年2月份中國首次超過日本)。

 

3.財政部出資不涉及本幣的投放與回籠環節,但涉及本幣的融資環節如表所示,美國財政部的“外匯穩定基金”、英國財政部的“外匯平衡基金”和日本財務省的“外匯基金專項賬戶”在進行外匯市場操作時並不涉及本幣的投放或回籠環節。

 

但是在中央銀行向上述專項基金提供融資支持時,比如,美聯儲接受外匯穩定基金的外匯資產存管、買入外匯穩定基金發行的特別提款權憑證;日本銀行與外匯基金專項賬戶的外匯資產的回購、認購財務省發行的融資券時則將增加本幣的投放,進而中央銀行將考慮進行沖銷操作以避免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雖然日本、英國和美國財政部在進行外匯市場操作時總體上不涉及基礎貨幣的投放與回籠環節,但是要涉及融資環節。當外匯市場操作的規模增加時,財政部需要大規模地發行債券來籌集本幣,日本的實踐就很有代表性。這實際上相當於中國人民銀行大量發行央行票據,只不過在次序上有差別:中國人民銀行是先進行外匯市場操作,再發央行票據回籠貨幣;日本財務省則是先發融資券籌集日元,然後再進行外匯市場操作。

 

4.貨幣互換和發行外幣債券是籌集外匯的基本方式從美國、歐盟、英國和日本的官方外匯市場操作實踐看,與外國貨幣當局進行貨幣互換和在國外發行外幣債券是籌集所需外匯資金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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