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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匯市場准則(全文)- 第四章 風險控制
風險管控體系
第一百三十條  市場參與者應促進並保持一個有效的管控環境,以便高效地識別、計量、監控、管理及匯報與其參與外匯市場操作相關的風險。www.emoneybtc.com

第一百三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意識到金融市場交易存在的各種風險,還應對欺詐和其他一般商業風險保持警覺,同時,應制定充分的管控措施,確保交易工作的妥善進行。

 

風險管理構架
第一百三十二條  謹慎的風險管理工作,可幫助保護市場參與者免於承受過度的虧損風險、提高抵御震蕩的能力。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最少應該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1. 在整個機構范圍內實施全面的風險識別、計量、合並計算、監督規范,並形成文件;

2. 由管理層實施有效的監督;

3. 由管理層執行妥善的風險承受控制機制,以及謹慎地制定風險承受限額;

4. 將風險管控機制清楚地通報機構內部,以提升人員認識和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守;

5. 需有強大的資訊系統、充足的人力資源,以便有效地進行監督和及時匯報;

6. 需有獨立於風險承受和運營部門的風險管理職能團隊;

7. 對不同的風險管理職能,清楚地授予責任和權力;

8. 對於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實施嚴格、謹慎的風險評估和審批。

第一百三十三條  全面風險管理制度的其他重要元素,還包括與有效的風險管理、健全的會計制度,並使用適當的報酬激勵機制。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會計制度和標准應該被適用於所有金融產品。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議市場參與者定期對風險控制措施進行獨立的檢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采用適當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控制其交易對手方的風險。常用的緩釋措施主要包括:采用淨額清算、抵押品、保證金安排等。

第一百三十七條  市場參與者應制定書面的信用風險緩釋措施制度和程序,其管理層也應確保設置健全的制度管理此操作。

 

風險計量
第一百三十八條  在計量不同風險種類(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的相關性時,市場參與者應采用綜合性方法來確定和計量風險。包括,名義性計量法、因素敏感性計量法、期權性計量法、壓力測試和情景模擬。

第一百三十九條  市場參與者應不時檢查其風險評估方法,從而確保其方法的復雜性符合機構承受的風險類型、性質和水平,也應與此類因素的變化相一致。同樣,采用的風險評估假設也應定期檢查。

第一百四十條  市場參與者也應認識到,各項假設的有效性可能會在市場劇烈波動時急劇出現變化,實際風險有可能高於計量出的風險。

 

交易限額
第一百四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視情況通過制定各種風險的承受限額控制風險。

1. 止損限額:制定止損限額,來避免累計虧損在特定時間之內(例如,一天、一周、一個月等)超過特定水平。

2. 未平倉限額:制定總計限額,可以限制多頭頭寸(或空頭頭寸)的總額。

3. 流動性限額:制定流動性限制,以便在市場活躍程度下降,進行對沖、融資能力下降時,限制未平倉風險。

4. 期權限額:主要用於控制期權的風險,例如Delta、Gamma、Vega、Theta和Rho限額。通常會采用一組矩陣型的限額,以便在不同情境下,進一步限制合計淨現值的可能波動幅度。

5. 交易對手方合計限額:用來對某一個交易對手方的總信用風險做出限制。此交易對手方在一切業務種類上的信用風險合計出總額,但允許淨額清算與抵押品安排。

第一百四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以書面文件形式,妥善制定批准程序,設定風險限額。其中應設置有效的報警系統提示功能,使管理層警覺到有關限額已經達到。應清楚地制定應采取的行動方案,包括批准超越限額的授權和程序,及制定有人蓄意、多次違反限額規定時應采取的處罰條款。

 

風控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有效的風險監控要求以下常規措施:

1. 交易室和後台辦公室在物理上和職能上要各自獨立,包括分別不同的匯報路徑;

2. 以妥善的文件形式制定操作守則,確保以下事項:

1) 妥善的成交記錄—妥善地記錄所有交易,以便能夠及時、准確地匯總風險頭寸並進行監控;

2) 及時進行差異對賬—前台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後台系統和會計系統等之間的差異,應能及時識別進行跟進;

3) 及時發現並改正超出限額的狀況;

3. 建立高效的匯報機制,包括應向管理層做出特別報告;

4. 出於風險管理和會計目的,獨立核對價格和收益曲線;

5. 對收益異常地偏離預期水平的情況做出檢查;

6. 整理足夠的資料,以便管理層定期評估風險承受程度。

 

新產品的風險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為引入新的產品、服務和程序,制定妥善的批准流程。機構內的相關部門,例如,法律、合規、會計、獨立風險管理(關於每一種類型的風險)、營運系統和內部審計等,應參與新產品批准程序,以確保准備推出的新產品的所有風險均妥善地識別和予以應對。

第一百四十五條  批准或拒絕新產品建議的評估和理由,應妥善的以文件記錄。各部門如果同意新產品的推出,或者已對新產品的推出做好准備,可簽字確認。

第一百四十六條  產品推出後,應進行檢查。檢查結果應通報參與新產品批准程序的所有部門。

第一百四十七條  應由獨立於業務職能的產品控制部門負責執行新產品的審批程序。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新產品、服務、程序應仔細、明白地加以定義。如對現有產品做出大幅度更改(例如,更改交易對手方種類、產品貨幣、交易平台、決定利率條款、抵押品要求等),應視為新產品。

第一百四十九條  准備純粹作為背對背交易的產品,亦應進行全面評估,以幫助避免由於未向客戶詳細解釋金融產品的風險特性以致對機構造成潛在的聲譽和法律風險。

第一百五十條  已經通過審批但在一定時間過後尚未推出的產品,應再次通過新產品審批程序,以確保在推出產品之前,已經考慮到財政、經濟、社會或政治形勢的變化所引起的新風險。

第一百五十一條  所有相關業務人員應在擴展新產品或新業務之前,參與相關操作,在有效管控下推出新產品。相關業務人員包括前台、信用風險管理、財務會計、人力資源、信息科技、合規等部門工作人員。

 

危機應對
第一百五十二條  市場參與者應考慮危機情況的發生並做出預案。

員工應當了解:

1. 在發生可能影響清算的危急情況時適用的程序;

2. 替代性的清算程序及其執行方法;

3. 通知的對象以及如何將支付指令的變更或取消通知往來賬戶銀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妥善保存現有往來市場參與者員工的通訊錄,其中包括各家往來市場參與者的緊急聯系電話號碼和聯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對危急情況進行系統性測試,以確保其員工熟知替代性程序並且能夠有效操作。

第一百五十五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事先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以備發生大規模災難之時遵照行動。上述業務連續性計劃的有效性,應當通過內部規則闡明責任和共同擔負職責的定期演練加以保證。

第一百五十六條  市場參與者應當了解清算系統運營商制定的業務連續性計劃,並且將其適當的納入參與者自己的業務連續性計劃中。

第一百五十七條  如果發生大規模災難,市場參與者應當與清算系統運營商一起,經與主管部門磋商,齊心協力保持並且盡快恢復外匯市場的功能。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一旦發生不可預見事件,中斷市場操作,損害正常交易和清算,市場參與者必須依照高水平的專業和道德標准進行交易管控。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談判應有誠意地進行,並由具備合適授權的人員做出決定。不應只選擇性地完成尚未完成的交易。

第一百五十九條  在可行情況下,市場參與者應與交易對手方、經紀公司、清算和付款代理商、客戶和監管機構保持密切聯系。如果可以,在市場中斷時進行的通訊應加以錄音,或及時以書面記錄。

第一百六十條  雖然監管機構可以就如何有序地解決受影響交易提出建議,但作為交易方的各市場參與者仍有主要責任進行雙邊談判,根據合約條款尋求解決。

第一百六十一條  市場參與者應盡可能在合約之中加入應變措施,以處理特殊事件,當中可包括在不能獲得特定參考匯率或利率時決定有關匯率或利率的機制。在發生市場中斷時為交易進行的清算,應以合約中明確約定的條款作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對於外匯交易,如果其中一種貨幣的清算受到市場中斷事件影響,交易方應盡可能在受影響的貨幣清算的起息日期之前,就交易的處理方法達成一致意見。若單方面暫停清算可能引起信用甚至系統性風險,應避免此類處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為確保差異獲得迅速解決,市場參與者與交易對手方第一次接洽應以電話進行,而且最好為錄音電話。若因時差無法電話接洽,建議以授權傳真、電子郵件或授權SWIFT進行。依法規必須確保實務上可行,應附上有機構署名的信件為附件。

 

對賬估值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交易對賬有助於盡早發現遺漏、不完整或者錯誤的記錄,並且盡快將問題通知對手方和客戶。鼓勵市場參與者對所有賬戶進行交易和余額對賬。如果通過對賬程序發現任何不符,則市場參與者前台、客戶和相關機構應當盡快啟動調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如果負責確定交易頭寸市值的人員為了進行估值獲得外部數據,該等人員應當核實計算所用的相關價格水平、波動性和其他標准。

第一百六十六條  當交易估值需取得外部資料時,市場參與者內部應當有一個完全獨立於前台的部門負責核對頭寸的市值,並且施行相關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市場報價是對所持頭寸估值最好的方法,屏幕報價(Screen Quotes)、經紀公司及其他第三方報價均是有用的數據源。若無法取得公允的市場價格,應有一系列核對措施以確保定期並正確地衡量所有價格。屏幕買賣價差通常是最恰當數據源,交易人員應確保其了解報價基礎及其所代表的意義。

交易人員應考慮:

1. 交易金額;

2. 是否為非活躍市場的買賣價差;

3. 是否為最後實際成交價;

4. 若報價並非依據實際交易,其計算基礎為何。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交易人員應能夠說明特定交易或金融工具應取得哪些外部信息,能夠說明估算價格的依據,包括收盤價格、中間價、參考報價或有效報價。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交易人員如果參考經紀公司數據,應確定其數據具備下列條件:

1. 數據計算正確並說明其計算依據,並有妥善的交割操作管控措施;

2. 確保提供給交易人員數據的一致性及可靠性;

3. 若有可能,應該由獨立於經紀公司的交割部門負責提供數據;

4. 若通過電子系統交換數據,應確定有妥善配套操作措施。

 

爭議處理
第一百七十條  依據本准則行動,有助減少誤會和爭議。一旦發生分歧或爭議,有關各方應盡早達成解決方法,並確保具備適當授權的人員盡早加入解決工作之中。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交易雙方或經紀公司若有爭議,最好由雙方管理層立即出面解決,將爭議由個別交易員間或交易員對經紀公司的問題,轉化為機構間的議題。

第一百七十二條  若爭議涉及金額、幣別、起息日期或其他因素,以致買賣雙方的一方有頭寸未軋平或無法配對的情況時,強烈建議由當事人的一方(最好以另一方同意為前提)立即采取軋平或其他措施以縮小頭寸,避免爭議引發進一步的損失。軋平頭寸的一方不應被視為承認負有責任的一方。

第一百七十三條  當實際支付款項存在錯誤以致所收金額賬面不符時,市場參與者或交易相關人員不應任意使用錯賬資金並從中獲取不當利益。所有涉及此筆錯誤收款賬戶的當事人,不論直接或間接相關或是否存在過失,都應通力合作,公平解決前述錯賬問題。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中國外匯市場自律機制(以下簡稱“自律機制”)承擔糾紛解決職責,負責處理市場成員之間的交易糾紛。

第一百七十五條  糾紛雙方應本著誠信善意原則自行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雙方可以將糾紛提交自律機制,由糾紛解決專家團隊根據專業判斷提出評議意見,交易中心等協助提供必要的交易系統取證及交易過程的還原。

第一百七十六條  自律機制秘書處負責將本准則的執行情況定期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並以適當形式向機構通報。 

第一百七十七條  自律機制將持續開展對外匯市場從業人員關於本准則和市場慣例的培訓,推進市場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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